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公元前,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有着联系。将来,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海量部落渐渐统一,成为目前的藏族。公元七世纪初,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3世纪初,蒙古族领袖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打造蒙古汗国。
1247年,萨迦派高僧班智达·贡嘎坚同意蒙古汗国皇子阔端在凉州议定了西藏诸部归顺蒙古汗国和同意所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的内容;萨迦地方政权打造。
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全中国,打造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成为中国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地区。
1260年,元朝皇帝忽必烈即蒙古汗王位后,封贡嘎坚赞的侄子、萨迦派法王八思巴为国师。
1264年,忽必烈设佛教总制院,命八思巴以国师身份兼领院事。在总制院下,设有“宣慰使司都元帅府”,负责处置和管辖如今西藏大多数区域的军政事务。宣慰使司下面辖有管理民政的万户府、千户所。
1265年,忽必烈封八思巴为大宝法王、帝师,并通过八思巴举荐,任命了总管西藏事务的行政长官和13个万户府的万户长。
1268年、1287年和1334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员在西藏清查户口,还在西藏区域设立了15个驿站,联成通往大都的交通线,推行并确立了西藏地方的“乌拉”规范。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自13世纪中叶西藏区域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然历程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
14世纪中叶,萨迦地方政权渐渐衰落。 1354年,以降曲坚赞为首的帕竹噶举派成为西藏大多数区域的统治者,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帕竹时期,元中央政府承认了这一事实,封降曲坚赞为大司徒。
1368年明朝打造后,采取了常见封赐的政策,对具备政治实力的地方诸教派首领均赐加以“王”、“法王”、“灌顶国师”等名号;王位的继承需要经皇帝批准,遣使册封。这个时候,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两大活佛系统所属的格鲁派兴起,三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贡,获得明朝中央封赐的“朵儿只唱”名号。明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袭了元朝的方法,先后设置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的军政事务。其间,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部分区域打造了宗本规范,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脑,明朝皆授以官职,使其既为宗本又为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对西藏的治理愈加严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管辖的施政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清顺治皇帝数次邀请五世达赖进京,1652年,五世达赖进京觐见。
1653年,顺治皇帝颁赐金册、金印,敕封五世达赖,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的号码被封。
1713年,康熙皇帝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为“班禅额尔德尼”,正式确定了班禅喇嘛的名号。自此,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多数区域,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区域。 1727年,清朝设立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与四川、云南、青海的区界,就是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的。
1721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打造噶伦规范;1750年,第三调整管理西藏的行政体制,废除郡王规范,打造西藏地方政府,规定了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一同学会西藏事务的体制。
1793年,清朝政府就驻藏大臣的职权、达赖与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边界军事防务、对外交涉、财政税收、货币铸造与管理,与寺院的供养和管理等,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29条。此后100余年,29条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的规范。 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打造了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共和国——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一如元、明、清三朝,实行对西藏地方的治理。
1912年中央政府设蒙藏事务局,主管西藏地方事务,并任命了中央驻藏办事长官。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1929年设立蒙藏委员会,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区域行政事宜。
1940年,国民政府在拉萨设立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作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设机构。西藏地方政府多次选派官员参加国民代表大会。中华民国期间,外患不已,内乱频仍,中央政府孱弱,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继续同意中央政府册封,获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目前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拉木登珠的任职,就是经由国民政府主席颁令批准的。 1949年,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共识,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方法的协议》。“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方面,中央政府需要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帮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坚决驱逐帝国主义权势;西藏区域所有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藏军越来越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次,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现行规范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西藏的社会改革,采取与西藏领导职员协商解决,在西藏实行民族地区自治等。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西藏各阶层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领袖也表示坚决支持。从此,西藏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国第一届人大。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1956年,西藏自治区准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准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全方位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维护封建农奴制、反对民主改革的武装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驻西藏的人民解放军坚决平息了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同年3月28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准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同时,中央人民政府适应西藏人民的意愿,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去封建农奴规范,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交易、出售、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新社会的主人。又经过几年的平稳发展,1965年9月正式成立了西藏自治区。